1、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2、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3、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追偿费用后,全额冲减垫付款。
1.
病历资料复印件,提供给律师的材料为复印件,原件(加盖公章视同原件)由患者及其家属保留,在开庭时带上;
2.
身份证明;
3.
收入证明复印件(单位开出的工资收入证明、前三个月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4.
医疗费复印件(为实际经济损失,保险赔付的部分不是实际的经济损失);
交警队通知带担保人是要求被通知人在办理某些车辆或交通违法处理时,需要另外找一位能够为其作担保的人前往交警队进行相关手续。
这是因为该次处理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经济赔偿责任,需要保证被通知人的行为真实有效,通过担保人的介绍和保证,可以确保被通知人的诚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