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案例: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在宰杀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