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边坡的修复措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问题来决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修复措施:
1. 坡体加固:通过加固支护结构、使用锚杆、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等方式,增加边坡的稳定性。
2. 排水处理:对于存在水分问题的边坡,进行排水处理,降低水分含量,减少软化和液化的风险。
3. 表面覆盖:在边坡表面覆盖防护材料、植被、地毯等,增加边坡的保护层,减少水土流失和侵蚀,提高稳定性。
4. 塌方处理:对于已经塌方的边坡,可以采取清理、修复和恢复工作,包括清除松散物、重建边坡结构等。
5. 监测和预警:对于边坡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预警可能的变形和灾害,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潜在风险。
6. 技术改进:通过引入新技术、新材料和新方法,提高边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在进行矿山边坡修复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方案设计和实施,通常需要考虑地质条件、水文地质、工程经济等因素,并结合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实践经验,确保修复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矿山所有人(采矿权)申请转让采矿权的需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办理采矿权转让需提交以下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证明材料,受让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
4、转让人具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规费的证明;
7、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需提供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及采矿权价款处置证明材料;
8、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9、区(县)地矿主管部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
10、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转让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依法申领、报送相关申报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窗口预审合格后受理;
3、准予受理的,经办处室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4、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会;
5、会审审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通知转让人与受让人;
6、双方到同一窗口领取《批准转让通知书》或者《不予转让通知书》(双方应当自接到批准转让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转让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采矿权转让时限划分
1、经办处室审查、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8天;
2、会审审定,做出决定7天;
3、制定并下发《批准转让通知书》或者《不予转让通知书》3天;
4、申请人到行政许可中心领取通知书2天。
(双方应当自接到批准转让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转让收费标准:该项审批不收费。
矿山选矿设备有很多种,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选矿设备:
1. **破碎机**:如鄂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反击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等,用于将矿石破碎至合适粒度。
2. **球磨机**:用于将物料进一步粉碎至细粒度,广泛应用于水泥、陶瓷、耐火材料等生产行业。
3. **分级机**:如螺旋分级机,用于将磨矿后的物料按照粒度分级。
4. **浓缩脱水设备**:如浓缩机,用于提高矿浆的浓度,便于后续处理。
5. **浮选机**:如SF型浮选机、XJK系列浮选机等,用于通过浮选法分离矿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