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他方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已的形象(照片、画像、录像、雕塑像及其他有载体的视感影像)所享有的专有权以及依法所具有的不可侵犯的人格权利。
肖像权的主体是公民本人,法人等社会组织不具有肖像权。
肖像权的客体是特定公民的肖像,包括群像中的特定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