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的法律。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一、各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使招标投标制度流于形式。投标者之间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围标);
投标者已内定中标人,其他投标者作为陪衬参与投标(业内称之为“陪标”);投标者之间约定轮流坐庄,这次我中标、下次你中标,投标者不进圈内很难中标的
二、投标人与招标机构达成一致。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授意,在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协助双方串通投标。从中非法获利,从而谋取中标
三、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利益输送关系。如一些招标人设法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由内定的中标人,找几家投标人“陪标”,完成招标程序以套取中标;又如一些招标人在公开招标情况下,为使某一特定的投标人中标,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置有利于内定中标人的资格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再如一些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共同商定标底,唆使投标人约定压低投标报价,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再给投标人额外补偿,为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留有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