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实名举报的暂行办法》,规定凡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有重要作用,使违纪违法者受到撤消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暂行办法指出,实名举报的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举报人须署真实姓名、真实身份;举报线索具体,有可核对性;举报的问题是违反党纪、政纪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实名举报的信访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承办实名举报信访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在接到举报后20天内应向举报人告知受理情况;3个月内应向举报人告知调查处理结果。
对举报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根据对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的实际额度,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非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按被举报人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档次,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一案一奖励。同一案件有数个举报有功人员的,由负责查处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确定其奖金的数额。
监察机关严格保守秘密,反馈情况或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必须按举报人的意愿办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报复,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辽宁省实行实名举报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2、举报人享有举报的知情权、保护权和获得回复的权利。
3、被举报对象应当认真核实举报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4、对于属实的举报,被举报对象应当及时查处并给予奖励;对于不实的举报,应当及时予以澄清和纠正,维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