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安全卫生项目,如微生物(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及酵母菌)。
3. 有害物质(汞、铅、砷、镉等)和其他禁限用物质等。
4. pH值、浊度、相对密度等。
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二)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凭备案凭证办理报检手续;
(三)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