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要性原则(第十七条);
2、谨慎性原则(第十八条);
3、实质重于形式(第十六条)原则;
4、可比性原则(第十五条,把原准则的一贯性原则和可比性原则合并为可比性原则);
5、相关性原则(第十三条);
6、明晰性原则(第十四条);
7、及时性原则(第十九条);
8、客观性(第十二条)原则。
我国已颁布的会计准则有3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按其所起的作用可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
具体准则包括存货准则、投资准则、固定资产准则、生物资产准则、资产减值准则、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职工薪酬准则、债务重组准则等。
基本会计准则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等原则性规定。
会计凭证分为收款记账凭证、付款记账凭证以及转账记账凭证,会计凭证的记账方法:
1、收款记账凭证:左上方填写“现金”或“银行存款”及右上方填写凭证编号;编号按“现收×号”和“银收×号”分类;“摘要”栏填写经济业务的内容梗概;“贷方科目”栏填写相对应的总账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金额”栏填写实际收到的现金或银行存款额。
2、付款记账凭证:填制要求与收款凭证基本相同,左上方填贷方科目;对应科目为“借方科目”,需填写支出业务有关的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
3、转账记账凭证:“借方科目”和“贷方科目”分别填列相关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借方科目与贷方科目的金额都在同一行的“金额”栏内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