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常的理解,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划拨和出让。
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这两种取得方式:1.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摊销指对除固定资产之外,其他可以长期使用的经营性资产按照其使用年限每年分摊购置成本的会计处理办法,与固定资产折旧类似。
摊销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中减少当期利润,但对经营性现金流没有影响。
土地使用权在各种情况下的摊销:
1.外购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按要求计提摊销;
2.企业在外购的土地上构建厂房、办公楼等自用固定资产时,在资本化期间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摊销计入构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即计入在建工程,待完工后停止资本化,土地使用权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计提的累计摊销一般计入管理费用里;
3.企业将自用的厂房、办公楼等出租,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时,其占用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因为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
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如下:
1.土地改革和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2.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3.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还有因土地的征用以及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
4.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以及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5.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数不清的公共土地。
6.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总而言之,土地使用权的纠纷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