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名职工如果没有在缴费年限中缴费,其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依然存在,不得否定,不得取消。因为“除名”是企业对违纪职工采取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手段,并不是企业对犯错、犯罪职工的开除公职处分,党和国家的政策一向是认真对待、泾渭分明。
2,如果除名职工没有在缴费年限(重新就业时间)内缴费,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领取养老金之前,建议其补足规定的缴费年限。
职工补缴核定和职工补欠核定都是常用的单位核定缴费方式,区别主要是根据单位产生欠费方式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核定方式,具体区别如下:
(一)职工补缴核定一般是因为单位有新入职人员,需要进行参保缴费,而该职工本次参保时间早于单位的最大缴费期,所以需要对该职工进行补缴核定。
(二) 职工补欠核定是因为原来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生成过欠费,需要重新对该欠费进行核定生成缴费单。
(三)我们还经常见到正常应缴核定,指单位按期整体核定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