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