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8日,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为杨洪涛。经营范围包括摄制电影片、复制本单位影片,按规定发行国产影片及其复制品;电视剧制作(甲种);影视、旅游、农业产业及房地产开发投资;影视基地及影剧院建设;电影、电视剧、音像制品创作策划;综艺活动策划;演员经纪;影视器材租赁、销售;美术装饰装潢及设计;影视旅游文化产品开发、销售;日用百货、文化用品、艺术品的销售;在自有媒体或场地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
根据宁夏自治区公安厅发布的最新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宁夏公民使用电动自行车行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电动车发动机功率不超过400瓦,时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
2.电动车必须安装牌照,并保持清晰、完好;
3.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
5.电动车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转弯时需减速避让行人;
6.电动车需遵守交通信号灯、道路标志和标线。如未遵守上述规定,将被处以相应罚款或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