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就诊时,请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新农合医疗卡和相关证件。
2. 在挂号时,请告知医院工作人员您是新农合参保人员,以便享受相应的报销政策。
3. 就诊结束后,请妥善保管好所有的发票、诊断证明、处方等相关单据。
4. 将上述单据整理好后,前往所在地的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具体地址可咨询当地新农合管理部门。
5. 在经办机构提交报销材料时,需填写《新农合门诊费用报销申请表》,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新农合医疗卡和相关证件。
6. 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报销。报销款项将直接打入您的新农合医疗卡账户。
7. 如需查询报销进度,可拨打新农合服务热线或登录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1、门诊:直接在卫生院(所)记帐,患者本人或家属在处方上签名,但超过家庭帐户金额后自付。
2、住院:①本乡住院,直接在乡卫生院出院时核报,一般150元为起付线,线内自付,超过起付后按75%核报。患者或家属在处方上签名,医院在医疗证上登记。患者可要求医院尽量使用可报药品,医院用药每张处方不可报药费应控制在15%以内。
②县级医院就诊,应办好转院手续,在出院时直接在医院核报,一般350元为起付线,起付线内自付,起付线上按60%核报。
③在县以上或县外医院经县农医局批准的住院治疗,应带好以下资料到乡农医所核报:《合作医疗证》、住院发票原件(复印件无效)、出院小结、处方复写件、各 种检查报告的复写件(或复印件)、住院费用一日清单、转诊转院证明、《户口簿》及个人有效身份证明件。700元为起付线,起付线上按40%核报。
④住院补偿封顶线一般为20000万元。
3、门诊大病(慢性病是指:重症糖尿病、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物)需长期治疗的,可凭县级定点机构的检查、化验报告和诊 断证明,经县农医局批准后,到指定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纳入门诊大病统筹报销,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全年累计300元起补,500元以下补 10%,501-1000元补20%,1001以上补30%,每人年1000元封顶,结核病、皮肤病在县疾控中心门诊发生的费用参照此执行,(住院的按住 院标准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