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十条主要内容是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问题,因为行政强制法涉及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平衡,涉及相对人自由安全、权益与他人、社会公众的自由安全、权益之间的平衡因此其设定的平衡问题必须谨慎。
并且该法旨在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与规制,会受到相关执法部门的阻力,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也在此过程中不断博弈,所以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问题可以看做是一个多方博弈的结果。
其具体内容为:
1.国务院: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国务院各部委: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3.地方人大: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或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地方政府: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