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查封房产期限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从查封之日起计算《房地产执行通知》第十一条已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1. 政治方面:申请人是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否认同四项基本原则,是否有违法违纪记录;
2. 个人品质方面:申请人的思想道德素质、个人品质等是否符合担任公职的要求;
3. 学历、学位方面:申请人是否具备担任该职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等条件;
4. 工作经历方面:申请人的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等是否符合该职位的要求;
5. 财产状况方面:申请人的财产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6. 家庭背景方面:申请人的婚姻、子女、父母等家庭背景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或不良影响。
政审是公务员录用的重要程序,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廉洁从政,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