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发生质量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当到法院起诉。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1.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为了实现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它权益的归属变化,因此对这种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它权益的标准描述是非常重要的。
合同标的条款因此也成为法律的提示性条款内容。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标的条款是不可补正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合同不能成立。
2.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合同标的可以分为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
这些因标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标的约定差异应当引起注意。
如权利瑕疵不像物的瑕疵那么容易被观察,因此以权利为标的的合同更应当注重对权利状态的描述。
行为作为标的,往往依赖于特定人技能,因此更应当注意行为人的确定以及与代为履行禁止相协调。
这些因素都是认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的考察方面。
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而言,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的要件。
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
但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标的物或者价款交付时,买卖合同始为成立。
此时的买卖合同即为实践合同,或称要物合同,当然也属于诺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