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56条和126条的相关规定,合并审理的情形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况下:一、共同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因对共有财产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2.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
3.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诉讼。
4.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发生的诉讼。
5.因共同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而发生的诉讼。
6.因共同继承遗产而发生的诉讼范围。
二、第三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