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收入:本科目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产生的收入。
确认收入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其他业务收入: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等收入。
1.销售材料,按售价和应收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到出租包装物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