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实施多年,2006年底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这部法律的修订案。
修订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性语言,违者将受到法律追究。
此外,在修订案中规定,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先救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于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其他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监护。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吸烟、饮酒。
社会各界长期呼吁的“减负”问题也被列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