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0条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税务登记证副本丢失涉及的处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遗失税务登记证属于“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理时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经办人协调。
纳税人遗失税务证件,需要补办时需要填制《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一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1.报账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一份。
营业执照副本的存在是为了在公司运作中的使用方便而设立的,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需要营业执照的原件就可以用营业执照副本。
执照分正本和副本,它们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公司的法律证明文件。
按相关的规定营业执照正本要悬挂在公司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
所需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副本。
1.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2.然后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
3.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
4.最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