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权宪法的构想充分体现了分权主义,具有防止封建专制主义的意义,也包含了对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宪法的某种批评和修订;
2.孙中山希望救三权鼎立之弊的探求,显示了他执着于民主主义的政治观念。
然而,孙中山不仅未消除三权鼎立原则的弊病,却把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放在大总统的统一领导之下,实际上又否定了他自己设想的分权制衡原;
3.孙中山把五权宪法的理论依据,放置在“自由”与“权力”的“平衡”上。
他认为社会政治生活中存在着相互逆反的两种力量,自由的力量和维持秩序的力量。
政治里头的自由多,成了无政府,束缚太过,成了专制。
因此,必须使得机关分立,相待而行,无伤于统一。
权力的制衡原则是五权宪法的基石。
2.它是中西结合的产物。
在孙中山先生看来,它一方面借鉴于当时形式最民主的制度,又从中国古代吸取精华向其“五权分立”原则中注入传统因素,使民众和社会易于接受。
时代背景:在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建立之前,这个思想也只不过是一个不甚明确的雏形而已,但是在临时政府成立后,这个思想却变得系统起来。
孙中山在1912年1月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宣布实行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政体后,在《对外宣言》上首次使用了“中华民族”的称谓,说明中华民国代表当时中国民族的团结和祖国的统一,也标志着长期以来中华民族由自在的统一体向自觉的民族统一体过渡的完成。
影响:大中华思想的政治核心就是五族共和,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同盟会的纲领“,建立民国,平均地权”中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是指推翻满洲贵族专制统治,并不是针对每一个满洲人来说的。
所以说孙中山的民族主义思想是进步的民族主义思想,不是狭隘的、反动的民族主义,所以才会成为较成熟的理论。
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局限性:
1.三民主义没有正面的、明确提出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以实现民族独立的口号,没有把斗争锋芒直接对准帝国主义,相反却对帝国主义抱有某种程度的幻想;
2.民权主义虽然强调了要建立民主共和国,却忽略了广大劳动群众在国家中的地位,因而难以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真正的保证。
同时也没有明确的把汉族军阀、官僚、地主作为革命对象,从而给这部分人后来从内部和外部破坏革命以可乘之机;
3.三民主义缺乏明确的足以动员广大农民群众力量的土地革命纲领,也即缺乏彻底的反封建的纲领。
政纲中虽提出平均地权的口号,但没有提出正确的解决办法,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土地要求,在革命中难以成为发动广大工农群众的理论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