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至8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起至次年6月止。
2、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服务网点查询打印或拷贝职工当前缴存基数情况、身份证号、单位基本信息等,领取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文件。
3、单位应按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同时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和单位基本信息,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
4、职工对调整结果无异议的,单位应当携带下列资料到服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公积金缴存额是按照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公积金缴存比例来组成计算的,其中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般为5%-12%。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当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最低和最高限额规定,通常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为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基数为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可以,用人单位公积金缴存基数和职工“实际工资”不一致,首先要排除的是,这“实际工资”不是本年度的,如果把本年度工资水平作比较,那肯定和单位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一致。除非是参加工作的第一年,则以职工年度内职工月工资收入为缴存基数。
如果排除了“实际工资”不是年度内的,那么只有一种可能,就是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负担,通过降低公积金缴存基数,企业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然相应减少。企业的行为就是属于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