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对不动产或动产的占有交付给债权人或者经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保管,作为实现担保债权的财产。
2. 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的占有交付给债权人或者经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保管,作为实现担保债权的财产。
3.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的动产占有物行使留置的权利,保证债权的实现。
4. 保证人:保证人是指担保债权的履行,承担给付责任的人。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债权人可以向其主张担保债权。
5. 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是指债权人为保险人承保的保证人履行债务的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人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担保对象,适用的保证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此外,使用担保方式进行借贷和投资等活动时,需要谨慎选择,避免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良后果。
1.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 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 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下: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这条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具体来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范围内向债务人追讨相应的债权及其附属权利,如担保物权。这一规定保障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