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动人口申报时用户名填写当事人,如果一家都是流动人口,用户名一般就填写户主。
2.根据规定,凡有时租、日租等经营行为的出租屋和出租房间达20间或租住人员达到30人以上的出租屋必须安装流动人口自助申报系统终端。
流动人口行使选举权的方法:
1.选民登记按选区举行,无法行使选择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2.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人。
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推荐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3.选举应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过选举委员会认可。
4.任何公民或者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人口登记是对已离开户口所在地的人口,在其暂时居留地、旅居地或换乘交通工具的站场所进行的登记。
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外地暂住,到达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向暂住地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登记站申报暂住人口登记。
对途经本地区又需换乘交通工具的过境人口,应视其具体情况与需要,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处,进行不定期的流动人口调查与登记。
国外旅游者从进入国境到离开国境,由有关接待的机关、团体和居留的旅社进行登记。
其他流动人口、视具体情况采用适当方式进行登记、如收容登记、拘留登记等。
流动人口登记是加强户口管理,搞好地区交通规划,发展旅游事业和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公民利益所必不可少的,它为统计一定时期的流动人口总数,各类流动人口数以及研究人口流动原因与流动规律等提供原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