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异议的15天是指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从债务人收到支付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例如,如果债务人在1月1日收到支付令,那么从1月2日开始计算15天。
计算15天时,包括收到支付令的当日在内。例如,如果从1月2日开始计算,那么15天后的日期为1月16日。
如果在这15天内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例如,如果1月15日是周六,那么15天的期限应顺延至下周一,即1月17日。
总之,支付令异议的15天是从债务人收到支付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包括收到支付令的当日在内,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这个期限内,债务人需要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否则支付令将具有法律效力。
债务人需要在支付令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否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债务人在支付令生效后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失效,债权人需要重新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裁定支付令失效,则债权人需要重新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支付令执行后,如果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