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称工作的主管部门是省人事厅。
评审机构有:省教育厅组建的教师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及未具备正高职称评审权的普通本科院校教师正高职称、成人高校教师正高职称、高职院校教师高中级职称、民办高校教师高中初级职称、中专教师高中级职称、省直单位附属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高等院校组建的教师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各设区市人事局、教育局组建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辖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