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应当通过有关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仲裁裁决的生效证明需要到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手续。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部分程序,如在中国电子诉讼平台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来确定,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在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协商调解,并尝试通过自愿和互惠的方式解决争议。毕竟,仲裁裁决解决的只是法律纠纷,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仍然需要维护和处理。
另外,裁决书中可能存在模糊或不全面的地方,协商调解可以帮助确认裁决具体内容和细节,以避免日后再次发生类似争议。总之,即使在仲裁裁决之后,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调解仍然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是当事人对己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内依诚实信用原则向仲裁委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或拒不提供者,视作弃权,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是证据无故未经“交换”,不予质、认证。(仲裁庭自行收集的,应在开庭时质证。)答辩书中已对申请人的请求事由明示认可,或一方当事人不按期交换的,应视为已完成交换。
三是仲裁委在送达仲(应)裁通知书,应向当事人送达载有举证范围、期限,举证不能后果的举证通知书。
四是对证据保全,当事人应在举证期内提申请。
五是当事人应在获仲(应)裁通知书之日起三至十日内完成举证。(内:涉外案件和变更请求或反请求及就仲裁协议效力提异议者为十日。)
六是当事人在举证期内因故不能举证者,经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委准予,可延期三至五日;届满,仍不能举证者,视为举证不能。
七是当事人对已换证据,应分类整理,并盖章签名和写明提交日期;同时按对方人数提交份数。
八是仲裁委收到证据,应出具《证据收据》,做记载,并由该案仲裁(书记)员签名;当事人亦然。(涉密件不交换,一般也不在开庭时出示。)
同时,仲裁委还应确定交换证据的日期,并通知各方。当事人需反驳对方证据,应当即口头或书面申请,并在三日内提新证据。逾期,仲裁委不再主持交换。若举出新证,仲裁委应通知当事人在新定的举证期届至后三日内到庭前交换证据,并确定开庭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