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管理部门(也称房产局、房管局、住建委等)作为行政机关,其职责是维护本地区内房地产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保障居民安居乐业的权利。投诉受理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如建筑物结构安全、施工质量、水电、燃气等设施安装质量问题。
2.房屋产权有误,如房屋证书、产权证明出现虚假、错误等问题。
3.居住环境卫生、安全问题,如小区垃圾清理、公共区域秩序管理等。
4.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如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收费不透明、乱收费等问题。
5.违规物业承包,如物业管理公司私自出租公共区域、乱收费等问题。
6.其他与房地产、居住环境、物业服务等相关的投诉问题。
在投诉受理时,需要提供详细的投诉内容、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投诉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房管局能够更好地处理问题。同时,也需要耐心等待处理结果并积极配合,以促进问题的解决。
在建工程是指经审批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房管局管以下投诉,涉及中介违法违规乱收费的,则向物价部门反映;无房地产经纪服务备案证、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取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签订“阴阳合同”规避税费的,可向房管部门拆诉。
1、属于平等主体之间以私有房屋为主的所发生的权属、析产、买卖、租赁、借用、代管、赠与、抵押等纠纷,及侵害私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等,由民事庭受理。
2、平等主体之间以房管局直管公房为主的所发生的租赁、借用、换房及强占房屋等纠纷,由民事庭受理。
3、职工对本单位分配自管住房方案、决定有意见,而与本单位发生争议,不属地方法院管辖范围。但在房屋分配过程中因职工擅自强占待分配的房屋单位诉请法院解决的,由民事庭受理。
4、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其他职工抢占,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的,由民事庭受理。
5、因行政划拨产生的公房所有权、使用权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一方为此向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其向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果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明确的,只是为权利、义务的履行发生纠纷的,民事庭应予以受理。
6、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行、采光等民事权益引起的相邻纠纷,或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纠纷,当事人起诉的,民事庭应予受理。
7、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有关安置、补偿、产权调换等问题达成协议,并部分履行后,一方反悔而产生的纠纷,由民事庭受理。
8、对于危旧房屋改造中产生的纠纷,原则上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如果危改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当事人仅为继续履行协议发生纠纷而起诉的,可由民事庭受理。
9、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明确,当事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土地主管部门对侵权行为已作出行政裁决,当事人因不服裁决起诉的,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10、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纠纷,由民事庭受理。
11、其他以房地产为标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等民事行为发生纠纷,由民事庭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