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投标保函而发生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投标保函是指在招标投标中招标人为保证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的一般由银行出具的书面担保。
开具电子投标保函需要项目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备电子化保函开具系统。投标人只需要用CA登录交易系统,然后找到要投标的项目,点击进入电子保函开具系统,在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中完善企业信息,根据操作提示就能开具保函了。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不予退还的,需要说明理由,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
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
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