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积金可以在河南使用
公积金可以异地使用,不过要符合以下条件:
1、省公积金全省通用
如果客户缴纳的是省公积金,那么在全省范围里面不同的城市之间是可以使用的,不过缴纳省公积金的群体并不多,大部分缴纳的是市公积金,客户可以查看自己的公积金账户进行确认。
2、两地之间公积金能互认
如今有不少城市之间已经签署了公积金互认互贷的协议,就算不是不同省份的两个城市之间,也可能已经做到了公积金互认互贷,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在异地也可以使用公积金。
3、完成了公积金异地转移
客户也可以选择将自己在异地缴纳的公积金转移过来,资金进入现有的公积金账户以后就可以在本地正常使用了,以后在贷款或者是支取的时候都会方便一些,客户可以联系当地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
网址:zwfw.hubeI.gov.cn,即湖北政务网。
登录网址后查询"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申请人为:自然人;
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具有远安县城镇居民户口;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地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的。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截止申请之日起 3 年内在远安首次就业的; (二)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 12 个月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的;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地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 12 个月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的;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地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第十三条 本人及家庭成员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地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他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自主创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需长期在配租地医院接受透析、化疗等特殊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二)因住房安全需应急处置的家庭; (三)唯一房屋被征收且未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家庭; (四)行政事业单位非新就业在岗人员或从事环卫服务的人员; (五)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住房安置的其他对象。 第十四条 政府引进人才申请实物配租的申请条件应当符合《远安县人才周转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一、办理平台
武汉公积金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平台均可办理;也可线下前往旗舰店(提取银行受理网点)办理
二、办理流程
(以“武汉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为例)
1、微信搜索“武汉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进入后选择菜单栏“我的-个人用户”。
2、注册登录个人网厅,选择“业务办理”。
3、选择“提取申请”,然后选择“购房类提取”。
4、根据自身申请需求,选择“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自住房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