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省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设区的市、县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 依据省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本辖区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