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一般需要拿到以下证明:
离职证明:这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重要文件。离职证明通常会列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日期,以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是由哪一方提出解除等信息。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是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及原因,主要作为补偿金的依据。如果劳动者是被用人单位辞退的,通常会在证明中注明具体的原因,如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济性裁员等。
退工单:这是一式四联的退工证明,其中第一联由受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介机构留存,第三联交被退工的劳动者本人。这是证明失业身份的重要资料,劳动者可以凭此转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
薪资证明:有的公司薪资发放不全是通过工资卡,可能会用其他渠道,所以离职时记得要求HR开具正确的薪资证明,防止新公司误会。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1.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尚未就业或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可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申请办理当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并可在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内,继续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2.
失业人员参保后,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停止缴费即停止支付待遇。续缴时必须补缴其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的医疗待遇不予受理。
接触劳动合同不影响视同缴费工龄的计算。如果被开除就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了。如果单位除名或开除决定成立,职工的视同缴纳年限不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