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得需要设置分支机构,并对分支机构实行同意领导和管理。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天津、沈阳、济南、西安、上海、武汉、成都、南京、广州九个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339个中心支行和1766个县级支行。
分支机构作为总行得派出机构,根据总行的授权,依法维护本辖区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1.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在总行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在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的范围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
2.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在总行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在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的范围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
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在总行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在山东省、河南省的范围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
4.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在总行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在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的范围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
5.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在总行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在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的范围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
6.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在总行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在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的范围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
7.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在总行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在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的范围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
8.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在总行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在江苏省、安徽省的范围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
9.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在总行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在广东省、广西省、海南省的范围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于1948年12月1日在河北石家庄成立。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的职能。
1995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国务院直属的国家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
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合并组成中国人民银行。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国国家中央银行职能。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