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的全称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目的是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一般大病医疗保险缴纳标准是:
单位以上年度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职工按上年度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单位,均要从1998年7月1日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1998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单位,自营业执照下发之月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
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
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补充,减轻参保人员在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的经济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