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在合同签订时由承包商向业主缴纳的一定金额的财务担保,以确保承包商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在国内,履约保证金可以使用保函替代,即由保险公司开具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合同的文件。但是,使用保函替代履约保证金也需要符合相关国家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可以选择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两者的金额应不低于投标价的百分之一。
2.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供应商可以使用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等形式作为履约保证金。其中,使用保函的供应商需满足保函金额不低于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要求,并且保函必须由保险公司出具。
3. 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商可以使用保函替代履约保证金,但保函金额应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并且保函的有效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缴纳期限一致。
因此,如果企业希望使用保函替代履约保证金,需要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信用证会先开立,然后再开立履约保函。
1. 先开立信用证是因为信用证是用来减少贸易风险的工具,能够确保货款的支付,双方可以在此基础上互相放心,而开立信用证的成本也比较低。
2. 接着会再开立一份履约保函,保函被认为是更加“强制性”的方式,要求保函提供人必须保证履行合同,并在履行不善时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若在信用证之前开立履约保函,可能会增加买卖双方的成本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