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所以,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⑴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⑵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⑶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⑷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⑸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网购的“后悔权”。具体来说,如果消费者是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他们有权在收到商品后的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但以下商品除外:
消费者定制的商品。
鲜活易腐的商品。
在线下载或消费者已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和期刊。
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此条规定。
如果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他们可以要求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如果双方没有国家规定或约定,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后的七天内退货,并在七天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及时退货。如果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而经营者应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消泡剂6800不是一种型号,而是一种化学物质的名称,学名为聚醚消泡剂,是一种具有优良消泡、抑泡性能的表面活性剂。它是一种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具有良好的润湿、渗透和分散性能,能迅速降低泡沫的表面张力,使其破裂消失。它广泛应用于造纸、纺织、印染、石油、化工、食品、医药等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