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法最新修改了主要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它包括国际贸易的主要路线和贸易伙伴,以及这些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规模和结构。
贸易格局的形成和演变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关系等。
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贸易格局的变化对世界经济和各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