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