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0年。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十六条缴费年限的相关规定:2009年1月1日后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核定表格及有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核定或增减手续。
2、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情况核定当期缴费基数。
3、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核定的参保单位当期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应缴数额,并打印出《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反馈申报单位,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征收。
1.在职职工
(1)起付标准(门槛费)
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2)报销比例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的报销比例为50%。
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60%。
(3)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
统账结合的:每人每年2000元。
单建统筹的:每人每年2500元。
2.退休人员
(1)起付标准(门槛费)
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2)报销比例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的报销比例为60%。
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70%。
(3)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
统账结合的:每人每年2500元。
单建统筹的:每人每年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