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违法,法院有案例。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12个月。”
关于停工留薪期,先提示以下5点问题:
1、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非定残后一次性支付;
3、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4、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5、停工留薪期的延长,统一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十个月可以评定三级伤残。
原因是:根据该条例,职工在工伤保险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致使身体发生伤害或者患病,需要治疗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鉴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伤残鉴定时应当结合工伤鉴定的结果,根据《伤残等级和津贴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和津贴标准。
停工留薪期是否计入伤残评定是根据评定标准的规定而来的。
在评定伤残等级时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伤残的部位、程度、功能丧失情况、工作能力以及治疗情况等。
因此,停工留薪期长短只是其中一个因素,评定伤残等级还需要综合考虑所有的相关因素。
停工留薪期的确定主要是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单来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