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专门制宪机关:为了制定宪法,专门选举出代表组成机构,由该机构批准宪法,这个机构就是专门制宪机构。
制宪机构完成制宪任务后,即自行解散,因此是临时性的。
二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由已成立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表决制定宪法。
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只进行过一次严格意义上的制宪,即1954年宪法的制定,制宪权一次用尽。
三是议会:即采用已成立的议会作为制宪机关。
但行使制宪权的议会从性质上来看已经超越了一般议会的范畴,具有政治议会的性质。
目前主要是英国这个奉行议会至上原则的不成文宪法国家采取此种方式。
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宪法,是资产阶级的发明,它是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它还具有自己的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征。
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
1.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
2.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领土的全境及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经济和政治文化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一国之内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的成果,是实现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与其他法律不同,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普通法律相比,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为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