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目前仍有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国际法说:国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这一学派也被称为世界主义学派还有普遍主义学派。
国内法说: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持此种观点的有法国的巴丹、德国的沃尔夫、卡恩、英国的戴西、戚希尔、诺思、莫里斯、美国的比尔、库克、里斯等。
二元论:二元论认为国际私法是兼有国际法还有国内法性质而不属于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独立法律部门。
持此种观点的代表人物就是德国的齐特尔曼。
(二)国际私法是任意性法律规范还是强行性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一般被理解为强行性法律规范,是由法院强行适用的法律规范。
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
广义的反致包括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等类型。
产生反致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1.因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一些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
2.由于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具有涉外因素。
具体体现在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是会发生冲突的涉外民事关系。
构成特点:
1.强调了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调整对象的不同正是区别不同法律部门的出发点。
2.突出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性,即它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因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3.反映了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和制度的特殊性,肯定了冲突规范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制度构成了国际私法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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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出了为实现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任务,国际私法还应包括其他三类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