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特征:首先犯罪主体是特殊群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次,渎职犯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其规定的数十种罪名具体可划分为三大类: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这类犯罪占渎职罪的绝大部分,如徇私舞弊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3、既能由故意构成,又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第三,渎职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所谓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
第四,渎职行为既可能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能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但无论哪种形式,行为人的行为都与其职务紧密相联。
清廷虽然于1906年颁发了《宣示预备立宪谕》,但迟迟没有拿出具体行动。
直到1911年清廷成立由十三名国务大臣组成的新内阁,以庆亲王奕?为总理大臣,十三人中,满洲贵族九人,汉族官僚仅四人,而满洲贵族中皇族又占七人。
它的成立表明清政府根本无意实行君主立宪,只是借“立宪”之名集权皇族,抵制革命,清廷名义上说将要实行君主立宪,但立宪的内阁多数都是皇族成员,从清廷成立的内阁来看,就能看出清王朝根本无心立宪,毫无诚意.,立宪失败也是在情理之中的。
类型:
1.水平渠道冲突:指的是同一渠道模式中,同一层次中间商之间的冲突;
2.垂直渠道冲突:指在同一渠道中不同层次企业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较之水平渠道冲突要更常见;
3.不同渠道间的冲突:指的是生产企业建立多渠道营销系统后,不同渠道服务于同一目标市场时所产生的冲突;如何解决:
1.超级目标:是指渠道成员共同努力,以达到单个所不能实现的目标。
渠道成员有时会以某种方式签订一个他们共同寻找的基本目标的协议,其内容包括渠道生存、市场份额、高品质和顾客满意;
2.沟通:通过劝说来解决冲突劝说,强调通过劝说来影响其行为而非信息共享,从而减少有关职能分工引起的冲突;
3.协商谈判:谈判的目标在于停止成员间的冲突;
4.退出:解决冲突的最后一种方法就是退出该营销渠道,退出某一营销渠道是解决冲突的普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