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3.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为外部行政行为。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1.普通许可。
是由行政机关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条件的许可。
2.特许。
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被许可人可以从事特定行为的许可。
特许的功能主要是分配稀缺资源。
3.认可。
认可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进行认定的许可。
认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技能、信誉等。
4.核准。
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或者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
它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5.登记。
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
它的功能主要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向公众提供证明或者信誉、信息。
根据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尚未指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