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一般有以下几部分构成:
1.序言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有序言,序言是将某些不宜以宪法规范的形式表达出来,但又不得不表明的或总结或纲领或立场或原则等等表现出来。
能够反映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宪法规范的序言具有法律效力。
2.宪法的正文 :一般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以及宪法自身的实施保障。
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典进行补充和修正的法律形式,往往附于宪法典正文之后,而成为宪法典的组成部分。
3.宪法的附则 :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
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并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的特点。
任何普通法院都可以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而这种模式中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
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公民手中。
2.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违宪审查在英国的历史比美国还要长,尽管英国是世界上三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但是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利请愿书》与《权利法案》就明确表示,法律由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独立适用。
3.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国、俄罗斯、意大利、韩国等国的宪法法院。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就是“各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具有不同于其它法律的显著特征。
1.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
2.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它法律严格,宪法一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依法成立的特定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制定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