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这是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婚姻法第26条中“现役军人”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1.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非本条所称之现役军人,其配偶提出离婚按普通离婚案件处理。
现役军人配偶不包括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
离婚须得军人之同意,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
2.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以及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都按普通离婚纠纷处理。
在离婚问题上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要根据具体情形。
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法院应做好工作,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3.破坏军人婚姻构成犯罪的,依刑法第181条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军婚夫妻探亲假的规定:
1.若夫妻分居,则双方每年均享受探亲待遇一次,干部假期为30天,其中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40天。
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假期为40天;
2.若干部与爱人、父母分别居住三地,则干部每年探望爱人一次,每4年探望父母亲一次;
3.若夫妇在一起生活,则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
4.若夫妻在一起生活,其爱人不能随干部调动工作,则只允许夫妻一方享受探亲待遇,时间为30天。
其中,在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望父母的规定,原则假期为45天,如果父母有一方与爱人居住在一地,则干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4年一次探亲假为20天,并一般应在第4年安排。
如家中遇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时间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