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其中包括:
1. 管理场所。
2. 分支机构。
3. 办事处。
4. 工厂。
5. 作业场所。
6. 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7. 农场或种植园。
还包括:
1.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或者工程或者活动在任何二十四个月内连续十二个月以上的为限。
2. 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一国或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服务,仅以该类活动在任何二十四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十二个月的为限。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具有涉外因素。
具体体现在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是会发生冲突的涉外民事关系。
构成特点:
1.强调了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调整对象的不同正是区别不同法律部门的出发点。
2.突出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性,即它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因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3.反映了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和制度的特殊性,肯定了冲突规范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制度构成了国际私法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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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出了为实现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任务,国际私法还应包括其他三类规范。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身份判定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
1.在判定居民企业时,国际通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注册地原则,二是实际管理机构地原则,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采取了以上两种判定标准,即凡是满足其中任何一种情形的,就构成我国的居民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税收居民也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另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