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中的利害关系主要有以下几条: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起草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上位法规定;
2.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针对招投标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了相应规定;
3.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
作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的行政法规,对于实践需要加以细化、各方面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尽可能作出详细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