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违约金,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根据《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具体原因为: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性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多少。
只是违约金过高的,法院要考虑实际情况,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违约金不会超过合同标的30%。
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违约金约定过高,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