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商品应分别以下三个情况确认收入: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按应付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
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本科目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代销商品款是相当特殊的负债项目,因为实质上它所明确对应的资产项目“受托代销商品”的所有权并不归企业所有,只是为了存货管理的需要而设置该帐户,所以在会计报表的披露上,代销商品款不单独作为一个负债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而是作为存货中的受托代销商品项目的抵减处理。
代销商品款是企业接受代销商品的价款。
该部分价款在销售前属于委托代销单位的资产,随着企业对代销商品的出售,其价值逐渐转移到委托代销单位,因此该部分价款属于负债的性质。
由于代销商品款的期限一般较短,会计上将其列入流动负债项目进行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代销商品款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一种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
另一种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
这种方式与第一种相比,在最终售价一定的条件下,双方合计缴纳的增值税是相同的,但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受托方要缴营业税。